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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6日 - 日志  
怎么对付八路的干活(转)
日军肃正讨伐的一般要诀  
作者:日本防卫厅战史室编撰。时间:二战期间 

  敌潜伏方法及对之搜索要点敌潜伏方法虽巧妙,但不断地注意其细微的征兆和动向,同时通过对俘虏和居民的讯问,即可搜索到敌人。现将搜索敌人的注意事项列举如下:

  (一)敌干部,县政府要人等,一般避开市镇和交通方便的大村,带领少量部下潜伏在偏僻的农户中,通常选择村边的房舍。

  (二)敌情报员,工作人员都持有良民证,即便在皇军驻扎地附近也敢公开装成良民活动。

  (三)武装匪团在同一地点,最多停留一天,在我方空隙中活动。白天多分散行动,预先定好回合地点,时间等,准时集合。夜间则采取部队行动。

  (四)敌遭我军攻击,扫荡,搜索确定无法逃走时,通常扮成农民,携带农具就地假装劳动,如不能伪装时,便潜入房内,仓库,草堆,沟渠等或躺在床上装车工内病人。居民怕有后患,多不敢举报。

  (五)在我部队实施夜袭和拂晓时,应及时派出密探,斥候等。潜入村庄从高处了望,以便发现敌人,如发现村内有灯光和喧闹之处,多半是敌军潜伏的据点。

  (六)敌人往往通过收买和强迫良民,加入其户籍,还有潜入治安机关,充当职员或勤杂工,甚至还有的就任乡保长等职。

  (七)在县公所,公安局,自卫团,庙宇,学校,旅馆,村落附近的地隙,谷地,穴洞,民船以及房屋内的顶棚,井内,夹道等,往往有敌军伪装良民潜伏其中。

  二,敌根据地设施位置及设备要领

  (一)敌人平时就有计划地使群众作好“空室清夜”的准备,一旦发现日军要进行扫荡时便及时将武器,被服,粮袜等各种物资,以巧妙的方法隐藏在极难发现的第分或运到偏僻的地方,以此避免我方的扫荡剔抉。

  敌人占领的地方,即兵营,训练所,学校,医院或各级司令部,行政公署以及其他有重要设施的村庄必定隐藏有武器,被服,粮袜,药材,日用品等。但隐藏地点很少在明显的建筑物内。一般是避开村庄,选在山脊,谷地等来往不便的鼓励房屋,或有两三间房舍的荒废小村,或在离开村庄一定距离的田地以及森林,洞穴等处。

  但村庄外的隐藏地点附近,通常有比较明显的目标作标记,另外,附近常有小孩,老人进行监视。

  (二)敌人在战斗中发生死亡时,通常让民兵或民工收回战死者的武器,于战斗结束后归还,如收回和携带武器逃走有困难,便责成附近的村长和有势力的人代为隐藏。遭到日军突然攻击,不能分散逃走时。便依靠当地自卫团,或者送到指定村庄隐藏。

  三,敌根据地设施的侦察要领

  (一)敌人潜伏及隐藏的方法,要贯彻到每一士兵,使之彻底掌握。

  (二)为了审讯俘虏及居民,必须有多数的翻译和优秀的侦探同行,让他们只审讯:在战场上的审讯,要通过巧妙的方法,迅速进行审讯,使之迅速招供。在释放时可带到其他地点作适当处理。敌人和附近居民是息息相通的,敌人巧妙的藏匿地点,居民必定是知道的。

  (三)检查可以的假坟或者梯田边缘等地点时,每人应携带铁通条(直径一厘米,长一米)

  (四)妥善部署扫荡搜索,要无遗漏的地按计划实行。为此,行动时要按规模编成搜索班(轻装),明确指示任务和目标,即便在行军中也应随时进行搜索。

  扫荡,搜索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不论有无敌情,应经常对周围严加警戒,禁止单独行动。过去对此放松警惕,而遭敌人袭击或挂雷,地雷杀伤的,不在少数。

  (2)对指定的村庄进行攻击后,是否立即进行搜索扫荡,要根据情况而定。但在攻击村庄时首先应尽量搜索俘虏和找出村内有权势的人物,进行指导宣抚怀柔等工作,设法使村民自动提供隐藏地点。

  (3)攻击村庄后,将残留的村民全体集合到一处,首先进行服装检查,找出有权势的人物。然后根据所提供的情报进行扫荡搜索。此时要让集合的村民在原地不动,仅携带提供情报的人进行搜索。搜索时与保安队等中国方面的武装团体合作最为有利,另外在冲入村庄进行扫荡搜索时,一定要对屋内残留的村民(特别是男人)。进行严密的服装检查,然后进行搜索。
  (4)利用中国方面的武装团体的协助,发挥其敏感性,效果极大,但绝对不应使其单独活动。如无日军监视,往往会发生抢掠行为。这样会严重危害与扫荡有密切关系的宣抚,政治,经济工作。

  (5)为了发现隐藏的地点,除进行周密细致的搜索外,运用所谓的第六感也很重要(利用各种征兆的实例,笔者从略)

  四.民匪分离的要领、

  扎根群众,善于掌握民心的共军,与一般民众很难分辨,尤其在敌人的根据地内更为困难。现将以前实行的比较有效的方法手段介绍如下:

  (一)长期有规律的生活习惯是不容易改变的,因此,突然或连续使之操练军队的各种动作,就能区别出是否军人。例如:

  (1)集合民众,连续进行“立正”,“稍息”动作,或在谈话或休息时,出其不意的发出口令,根据其瞬间的动作,便可判明是一般群众还是共军。

  (2)凡是听到别人谈话,就有起立或站立习惯的,不是党员就是地方干部。

  (3)早晨突然吹共军的起床号,根据其反应可以识破。

  (二)进行身体检查,根据其肌肉发达状况可以辨别。例如,共 产党员的肌肉是平均发达的;而士兵肩膀上有扛枪的茧,脚上通常也有;农民的腕部,小货商的肩部特别发达。

  还有根据日晒程度来辨别,农民通常赤膊劳动,日晒较为严重,党员和士兵比那么皮肤稍白,尤其是脖子,日晒部分和无日晒部分区别明显。然而,最近共产党员普遍参加“大生产运动”,所以经常也晒得较黑,手上也有老茧,应加注意。

  (三)根据审讯及简单的谈话得以辨别,

  (1)询问出生年月日,回答“公元某年”而不说民国某年者,多数是受过教育者,党员嫌疑极大。

  (2)党员对党外事项能对答如流,但转问有关党内事项时,则默不做声者居多。另外,询问是否为党员时,党员多显示出兴奋他度,并强调不是党员的理由。

  (3)利用审讯,谈话的机会,给以纸烟和其他物品,试验其对物品的“共有观念”.党员由于共产意识浓厚,如给纸烟,往往分给他人,并且在吃饭时也有让人而不争先的特点。另一方面,由于私有观念淡泊,有的面对审问人员往往也毫不客气的索要纸烟。

  (四)根据服装的辨别方法

  (1)化装便衣人员的服装,不合身的居多,有的穿用一般农民穿不起的袜子,还有的有上身是便衣,而下身还是军用品的不协调状况。

  (2)穿着便衣的人员,多数衣服不合体。也有脏的地方与一般民众的情况不同。另外,衣服上往往沾有不是当地的土。

  (3)被服一般较当地民众为好,并且较清洁,衣服上纽扣通常齐全。

  (五)根据携带物品辨别的方法

  (1)仅靠良民证是非常不可靠的,特别是在敌占区内,敌人平常都有所准备,有良民证的反而多是可疑的人。可用放大镜仔细检查其指纹,中国人一般不关心指纹的重要性,故可借此判明。

  (2)敌人尤其是情报人员,常携带自行车。

  (3)一般干部携带金钱较多,另外还携带有仁丹,牙粉等生活品。

  (六)其他

  (1)在拘留地点内,安插自己人与新来的匪民同住,秘密观察其言行,往往能有重大收获。

  (2)在匪民混淆时,频繁观察,窥视被审者连社或偷看其眼光者,有党员或干部嫌疑。

  (3)打听儿童,辨明是否真正村民,或是某人亲戚。可疑人物如称某人为熟人时,可将可疑者和起熟人分开,个别询问双方家属的情况,进行对证。

  (4)党员往往在言行中故意表现得特别亲日或有恐怖态度。


2007-3-26】| 作者:唐宏伟 评论(0)  阅读(144)
学习物权法 转个帖子 请大家仔细看看
        转个帖子,解读下<物权法>.请特别关注红字部分.这次重庆的钉子户事件的报道,我没有看到有哪个媒体认真通过物权法来解读过,只看到一帮媒体在哪狂喊着,有了<物权法>,这房子就不能随便拆.
        其实,如果你仔细研读下我们的<物权法>,有与没有有差别吗?公共利益何谓公共利益?合理补偿怎么才算合理?
        美国直接将私人财产神圣不可动摇作为宪法的第一条,我们的<物权法>的完善的第一步是先别和宪法对着干.

大半吊子私有制---胡扯《物权法》(转贴)

作者:云儿

 

前年《物权法》草案公布时,我对它的评价是六个字:半吊子私有制。读完刚刚通过的《物权法》正式文本,我发现它与草案相比,在保障私产方面,有进步也有退步,总的来说进步多一些,所以我愿意将我以前对它的评价修正一下,加一个字,改成----“大半吊子私有制

此法的内容,我觉得可以用四句话十六个字来概述,这就是:明确官产,保留公产,确认私产,平等保护。就这四句话,我想简单地胡扯一下我的看法。先说平等保护。


一、平等保护,违宪突破

不管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一律享有平等法律地位,受到平等保护。此一平等保护原则,几经周折,最后还是写进了《物权法》,成为其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是本法的最大亮点。在中共法律体系里,它第一次将私有产权提高到与公有财产平等的地位,突破了现行宪法的框框。

当年此法草案甫一公布,左派们立刻指责《物权法》违宪。他们的指控并非毫无道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公有财产的位阶高高置于私有财产之上,要求对两者实行差别保护。宪法第12条大书: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13条谈到私有财产,只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注意一下这两条,立刻可以发现明显的区别:(1)公有财产神圣,私有财产不神圣只是受保护;(2)私有财产只有合法才受保护,公有财产则没有合法不合法的问题,它或者天然合法,或者无论合法与否都受到保护;(3)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必须有法律规定才行,没有规定的不保护;而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则是无条件的,即使其他法律无规定,也要保护。

与中华民国宪法不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面,公民的财产权,并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一章里根本没有此条。它只是作为经济制度的一部分,出现在总纲里。而经济制度是有条件的,可以经常调整的。

如此规定的差别保护公私财产原则,几乎贯穿了中国所有基本法律。例如《刑法》规定,同样数额的贪污,贪污私人企业财产的,轻则五年以下重则五年以上徒刑;贪污国有企业财产的,处罚加倍,变成十年以下和十年以上。

从这个角度看,《物权法》违背差别保护的要求,公然将公私财产平等保护条款写进法律,致使公有财产受到限制,不再那么神圣;出现公私冲突时,公有财产也不再天然合法,必须到法庭上去证明自己的合法性。这可以说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但它同时也可看作是一次偷偷摸摸的违宪立法。如果现行宪法不加修正,私人财产权没有成为公民基本权利,《物权法》违宪之嫌疑,将永远无法消除。

二、明确官产,全民所有变官有

《物权法》的第二个突出特点,是它彻底颠覆了传统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观念,用极其明确的法律条文写明,所谓国家所有制,不是理论上人人有份的全民所有,也不是别的什么东西,就是六个字:官有、官治、官享。

官有:国家所有制的法定所有权,由国务院和各级政府行政部门行使(第四十五、五十五条);
官治:处分国有资产,包括转让、变卖等等,纯属政府的行政裁量权,由政府按照行政规定办理(第五十三到五十七条);
官享:国有财产的权益,由政府享有(第五十三、五十四条);

在本法的修订过程中,曾经有许多人提出,为了体现国有财产的全民所有性质,建议在法规中写明,重要国有资产的处分,特别是其转让和变卖,应当事先得到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和同意。显然,这些建议并没有纳入最后的条文。我想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传统的全民所有制理论,看来是已经被彻底抛弃了。

全民所有制变成赤裸裸的官有官治官享,我觉得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在某种程度上,这个制度试图模仿当今美国和西欧某些国家的国有企业模式,直接把国有企业变成政府出资企业,政府只需行使股东职责,享受股东权益即可。这大约也可以算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努力了;第二,从法律上确立官权制,可能一劳永逸地彻底堵塞了类似于苏联和许多东欧国家那种全民财产人人有份的私有化道路---国有财产的处分,卖也好分也好,全凭官府自由裁量,没老百姓什么事。


三、保留公产,农民权利低一等

《物权法》保留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从而也保留了现行制度中最反动的城乡差别地位。本来,1949年后的土改,只是重新分配了土地,并没有触动土地私有制。但是随后的集体化,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权,农村土地变成了村民集体所有,一直延续至今。农民住房用的宅基地、自家的自留地、种的承包田,农民个人都只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以此为基础,《物权法》对农民的私有权利,作了种种限制:

1)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自留地都不得抵押。由于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必须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宅基地不能抵押,意味着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抵押,因此农民也就丧失了用房屋获得抵押贷款的权利。相比之下,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可以转让、抵押,因此城镇居民获得房屋抵押贷款,并无此等限制。

2)宅基地不能出卖给非本村人,特别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房。而城镇居民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则没有法定限制。

3)农民全家迁入城市居住,必须交回宅基地。

2和第3点,明文出现在《物权法》草案中,到了最后文本中,却是用一句依照有关规定带过。目前的有关规定仍然是禁止,但是《物权法》如此行文,显然是预见到,将来这些规定,难免会有大的修改。

四、确认私产,平等保护待落实

确认私人物权,是物权法着力最多的,其对小区居民物权的保障和维护,规定细致,可圈可点。同时,在许多条文中,该法也试图限制政府滥用公权力。例如第十三条特别规定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等等。此外诸如住宅地使用权自动延期规定、承包权延期保障规定,都是着眼于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私人产权,用意可佳,方向对头。

但是在许多地方,本法对公权力的限制和对私产的保障,仍有缺失。例如目前社会关注的征地问题,《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此处有两个问题,第一,公共利益究竟何指,没有明确界定;在过去一年多的讨论中,国内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此条中公共利益的范围和认定程序,必须加以限定,但是这些意见并没有反映在修改条文中。

第二,关于征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补偿问题,此条回避了公平补偿原则。当初的草案,说的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此条遭到了学者的批评,因为国际上对于征收补偿的通行原则是公平补偿完全补偿,《物权法》为什么要在这里绕开国际惯例,另行规定一个合理补偿?结果,修订文本干脆完全不提补偿原则是合理补偿公平补偿还是完全补偿,以一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带过,反而使得滥用征收权的模糊空间增大了。

就平等保护私有财产而论,最后文本中的最大退步,还是向左派妥协,塞进了不伦不类的第三条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与第四条平等保护相对,让人不免有自打嘴巴之想


2007-3-26】| 作者:唐宏伟 评论(0)  阅读(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