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照片门”的曝光是件很荒谬的事,那么陈冠希的道歉仍然是件荒谬的事。如今,所有相关的不相关的人都把自己当作了“照片门”的主角,争着嚷着要陈冠希向他道歉不算,还要再矫情一把,“我们是否就这样原谅他了呢?”
我看陈冠希不用担心被人追杀了,还是买块豆腐撞死算了。
今天在论坛上看到一个帖子,荒谬的很有意思。 某义愤填膺的网友称他已经翻出了自己买过的Levis牛仔裤,准备去Levis的专卖店要求退货,并号召所有购买过由陈冠希代言产品的人都去退货。 他的理由是,陈冠希已经向我们道歉了,因此他就该承担他应付的责任,“如果早知道他是这种人,打死我也不会去买这个品牌的裤子,好恶心。”
该网友还上升到了法律高度,认为Levis请一个表里不一的人代言产品,实质是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因而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
依照该网友的逻辑,突然发现满城尽是受害者。因为有不计其数的人看过陈冠希拍的电影、听过他的歌,看过他照片的杂志,最要命的是我还写过有关他的报道~~~~~如果陈冠希的一句道歉能作为理赔依据的话,粗算一下,单精神损失费就该够我养老了吧。
在这场娱乐狂欢而引发的集体亢奋面前,我们再一次看到了法律的苍白和维护社会秩序力量的缺位。
严格地说,艳照门不是娱乐事件,还是一件很严肃的法律事件。 而我们仍然荒谬地狂欢着,为落井之石溅起的水花而鼓掌雀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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