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拣东西不还是否也该判无期? |
[原创 |
日记 |
2008年4月14日 | 郭翔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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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为许霆“ATM超额取款”案写过晨报观点,也曾为拣到手机并据为己有者写过博客,两篇文章都已见报,但依然感觉言犹未尽。今日看到《云南版许霆:为何我是无期?》一文,感觉还该再为量刑标准问题写点什么。 2001年,当时是云南公安专科学校大一学生的何鹏,在ATM机上,从余额只有10块钱的农行卡中取出了42.97万元。之后,何鹏以盗窃罪被判无期。 何鹏案被《新京报》翻出来再炒炒,无非是要针对许霆被判无期再改判五年的事情,把两案对比一下,对量刑标准不一进行批评。再深一层,是想对法官自由裁决度进行质疑。不过,我觉得很有必要把两案一同与“拾金而昧”案件进行对照,看看民众屡落“ATM门”的立法缺陷根源何在。 对于“拾金不昧”的问题,中国人和中国立法机构数千年来一向将其放入道德范畴考量,“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其实说的也是社会整体道德水平,而不仅仅是涉及治安水平。目前,国民无论是拣到手机还是拣到现金,只要没有人过问,长期不归还并不违法,只要被问及时全额归还就可无虞。前一段时间,我一个朋友友在出租车上丢失手机,被一男子拣到后据为己有,警察将其索回后,对方连最基本的警告都没有收获。我还听说,“拾金而昧”的人,有时即使被问及也会赖着不还,失主大多数时候要靠打民事官司才能解决烦恼。 其实,无论是许霆还是何鹏,他们面对ATM机“乱吐钱”的情况,其想法往往和“拾金而昧”者差不多——在大街上飞来横财,又没偷又没抢,怎么就不能要?不过,“拾金而昧”者们平时面对的大多是个人,而这会丢钱的是银行,拿了银行的钱,是否法官们总会认为和抢银行是一个性质,因此总往严里判? 既然“ATM吐钱案”和“拾金而昧案”的涉案者们动机相似,后果相同,法律惩处就也该等同。如果同样是在大街上占有不属于自己的巨额财物,一个被判无期,一个连警告也收不到一句,这就很难说得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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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拣东西不还是否也该判无期?
拾物不还有两种情况,一是拾了不主动归还,二是失主来索要不归还,对于后一种就不仅是道德范畴的问题了。
《刑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虽然拣东西不还不会被判无期,但也不是不负法律责任。如果情节够得上犯罪,一样要被刑事处理。
再说许霆,他是盗窃金融机构罪,盗窃金融机构罪10万元以上,起板价就是无期,第一次审理的法官也是在依法办案。只不过考虑该案的特殊性,他的主观恶性较小,可以报请最高院特事特办。
不要以为是ATM机“乱吐钱”使他发飞来横财,就跟在大街上白捡一样。不一样!大街上白捡的钱是没主的,ATM机里的钱是没主的吗?取款170次,他知道自己在干什么。不是他伸手,那ATM机能“乱吐钱”吗?
这就好比,路旁有户人家没锁门,你能跑进去席卷一空,反过来还说是那户人家不好,故意引诱你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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