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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6月13日 - 日志  
  海基会传来的包机协议文本(独家) 2008-6-13
        今天下午,海基会李南勋先生Email给我今天上午江丙坤、陈云林先生刚刚签署的两岸周末包机协议文本。虽然昨天我报和其它一些媒体已经披露了文本的核心内容,但完整版的文本这还是刚刚见到,特此博出来和XDJM们分享之。这个文本的历史意义不言而喻,两岸华夏儿女因它而越来越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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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

(本協議尚待送陳“陸委會”陳報“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認為,近年來兩岸節日包機、緊急醫療包機、人道包機及專案貨運包機相繼開通,促進了兩岸人民往來和經濟交流。為儘早實現兩岸直接通航,雙方就開通兩岸客運包機和貨運包機等事宜,經平等協商,形成會談紀要如下:

一、承運人。雙方同意在航班總量相等的情形下,各自指定包機承運人,並事先知會對方。

二、搭載對象。雙方同意凡持有效旅行證件往返兩岸的旅客均可搭乘客運包機。

三、飛行航路。雙方同意儘快協商開通兩岸直達航路和建立雙方空管方面的直接交接程序。在直達航路開通前,包機航路得暫時繞經香港飛航(行)情報區。

四、          通關便利。雙方同意簡化客、貨通關手續,為旅客及機組人員提供便利。

五、          保稅措施。雙方同意對承運人租用機場公共保稅倉庫儲備飛機維修配件,提供便利並予以保稅監管。

六、          互設機構。雙方同意包機承運人得在對方航點設立辦事機構。在本紀要簽署後,大陸包機承運人即可派出員工駐台,辦理有關事務,設立辦事機構籌備處。台灣方面同意大陸承運人於六個月內設立辦事機構。

七、          輔助安排。雙方同意有關地面代理、銷售途徑、票款結算、航空器及機組證照證明與檢查、機務及飛行前安全檢查、檢驗檢疫等事宜,比照節日包機做法處理。如遇飛行安全、急難救助等特殊情況,雙方同意以個案方式協商處理,並提供必要協助。

八、          申請程序。包機承運人按照各方規範逐月申請飛行班次,每次飛行前十五日提出申請。

九、          准用事項。雙方同意節日包機、緊急醫療包機等仍暫按雙方已經公佈的框架性安排執行,並得准用本紀要搭載對象等條款。

十、          貨運事宜。雙方同意在週末客運包機實施後三個月內就兩岸貨運包機進行協商,並儘速達成共識付諸實施。

十一、定期航班。雙方同意儘快就開通兩岸定期直達航班進行協商,以實現兩岸人民的共同願望、增進兩岸人民的福祉。

十二、聯繫機制。本會談紀要議定事項,由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與海峽兩岸航空運輸交流委員會相互聯繫。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十三、簽署生效。本會談紀要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七日後生效。紀要的附件與本紀要具有同等效力。

本會談紀要於六月十三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附件:海峽兩岸週末包機時段、航點及班次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會長


附件

海峽兩岸週末包機時段、航點及班次

  一、時段。週末包機時段為每週五至下週一計四個全天。自七月四日起正式開始實施。

  二、航點。大陸方面同意先行開放北京、上海(浦東)、廣州、廈門、南京五個航點,並陸續開放成都、重慶、杭州、大連、桂林、深圳,以及其他有市場需求的航點。台灣方面同意開放桃園、高雄小港、台中清泉崗、台北松山、澎湖馬公、花蓮、金門、台東等八個航點。

  三、班次。雙方同意在週末包機初期階段,每週各飛十八個往返班次,共三十六個往返班次。根據市場需求等因素適時增加班次。

  每週台灣方面至上海(浦東)的班次不超過九個往返班次;大陸方面至台中清泉崗的班次不超過六個往返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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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

(本協議尚待送陳“陸委會”陳報“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為增進海峽兩岸人民交往,促進海峽兩岸之間的旅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等有關兩岸旅遊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  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宜,雙方分別由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以下簡稱台旅會)與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海旅會)聯繫實施。

  (二)本協議的變更等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二、  旅遊安排

  (一)雙方同意赴台旅遊以組團方式實施,採取團進團出形式,團體活動,整團往返。

  (二)雙方同意按照穩妥安全、循序漸進原則,視情對組團人數、日均配額、停留期限、往返方式等事宜進行協商調整。具體安排詳見附件一。

三、  誠信旅遊

雙方應共同監督旅行社誠信經營、誠信服務,禁止零負團費等經營行為,倡導品質旅遊,共同加強對旅遊者的宣導。

四、  權益保障

  (一)雙方應積極採取措施,簡化出入境手續,提供旅行便利,保護旅遊者正當權益及安全。

  (二)雙方同意各自建立應急協調處理機制,相互配合,化解風險,及時妥善處理旅遊糾紛、緊急事故及突發事件等事宜,並履行告知義務。

五、組團社與接待社

  (一)雙方各自規範組團社、接待社及領隊、導遊的資質,並以書面方式相互提供組團社、接待社及領隊、導遊的名單。

  (二)組團社和接待社應簽訂商業合作契約(合同),並各自報備,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業務。

  (三)組團社和接待社應按市場運作方式,負責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必要的醫療、人身、航空等保險。

  (四)組團社和接待社在旅遊者正當權益及安全受到威脅和損害時,應主動、及時、有效地妥善處理。

(五)雙方對損害旅遊者正當權益的旅行社,應分別予以處理。

  (六)雙方應分別指導和監督組團社和接待社保護旅遊者正當權益,依契約(合同)承擔旅行安全保障責任。

六、申辦程序

  組團社、接待社應分別代辦並相互確認旅遊者的通行手續。旅遊者持有效證件整團出入。

七、逾期停留

  雙方同意就旅遊者逾期停留問題建立工作機制,及時通報信息,經核實身分后,視不同情況協助旅遊者返回。任何一方不得拒絕送回或接受。

八、互設機構

  雙方同意互設旅遊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旅遊相關事宜,為旅遊者提供快捷、便利、有效的服務。

九、協議履行及變更

  (一)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十、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一、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七日後生效。

  本協議於六月十三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附件:一、海峽兩岸旅遊具體安排

   二、海峽兩岸旅遊合作規範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會長


附件一

海峽兩岸旅遊具體安排

 

依據本協議第二條,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一、接待一方旅遊配額以平均每天三千人次為限。組團一方視市場需求安排。第二年雙方可視情協商作出調整。

  二、旅遊團每團人數限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

  三、旅遊團自入境次日起在台停留期間不超過十天。

四、自七月十八日起正式實施赴台旅遊,於七月四日啟動赴台旅遊首發團。


附件二

海峽兩岸旅遊合作規範

 

  依據本協議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兩岸旅遊業者應遵守如下規範:

  一、台旅會和海旅會提供的組團社和接待社名單內容包括:旅行社名稱、負責人、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聯繫人及其移動電話等信息。若組團社或接待社的相關信息發生變動,應即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二、台旅會應設置旅遊諮詢服務及投訴熱線,以便旅遊者諮詢及投訴。

  三、台旅會和海旅會作為處理旅遊糾紛、逾期停留、緊急事故及突發事件的聯繫主體,各自建立應急協調處理機制,及時交換信息,密切配合,妥善解決赴台旅遊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四、組團社應向接待社提供旅遊團旅客名單及相關信息,組團社應為旅遊團配置領隊,接待社應為旅遊團配置導遊。旅遊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領隊和導遊共同協商,妥善處理,並分別向組團社和接待社報告。

  五、接待一方應向組團社提供接待旅遊團團費參考價。

  六、接待社不得引導和組織旅遊者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及有損兩岸關係的活動。

  七、組團社、接待社均不得轉讓配額及旅遊團。接待社不得接待非組團社的旅遊者,不得接待持其他證件的旅遊者。如有違反,應分別予以處理。

  八、旅遊者未按規定時間返回,均視為在台逾期停留。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緊急事故、突發事件、社會治安等不可抗力因素在台逾期停留之旅遊者,接待社和組團社應安排隨其他旅遊團返回。無正當理由、情節輕微者,接待社和組團社應負責安排隨其他旅遊團返回。不以旅遊為目的、蓄意逾期停留情節嚴重者,由台旅會和海旅會與雙方有關方面聯繫,安排從其他渠道送回;須經必要程序者,於程序完成後即時送回。

  

 九、旅遊者逾期停留期間及送回所需交通等費用,由逾期停留者本人承擔。若其無能力支付,由接待社先行墊付,并于逾期停留者送回之日起三十天內,憑相關費用票據向組團社索還。組團社可向逾期停留者追償。

  作者:郭翔鹤 评论(0)  阅读(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