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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到一条新闻: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士对最近国际巨星席琳·迪昂在上海逛弄堂小店买A货一事,表示遗憾。这位负责人表示,一位国际巨星不应该不懂得尊重知识产权。 通过“这位负责人”讲的话起码反映了以下三个意思: 1.买A货是不对滴; 2.国际巨星买A货更是不对滴; 3.作为国际巨星买A货就是不尊重知识产权,要受到抨击滴! 我有些奇怪,为什么知识产权局的“这位负责人”反复强调的几个意思都针对着买A货的,似乎造成此“奇耻大辱”的全赖席琳·迪昂。要不是因为你来买,咱根本就不会丢这个人!嘿,好似隔壁小朋友来找你儿子玩,你儿子打了人一巴掌,最后爸爸说:谁叫你来找我儿子玩的,你不找他玩不就什么事都没了吗? 不骂自家造假货的,却怪人家不懂知识产权,“这位负责人”,该怎么说你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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