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事局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女童一案在网络上引发渲染大波,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林嘉祥没有猥亵、只是酒后行为失当——更是引发网络铺天盖地的海啸。
对于绝大多数网民而言,凭借“常识”都可以判断该调查结果的荒谬,各种驳斥意见也随之而来。可惜的是,尽管人们的“常识”往往比所谓的法律结果更接近正义,但对警方的驳斥却未能打到七寸。
比如,有人说警方无权对林嘉祥作出“无罪或者有罪”的判罚,法律流程有问题。这么说来,如果当地行政机关和公检法处置得更默契些(其实已经比较默契了),由地方法院裁定林嘉祥无罪,民众是否就应该喜滋滋地高呼“青天大老爷英明”呢?
再如,有人说林嘉祥对女童的动作时间虽然短、部位虽然不敏感,但也不能排除他因此得到性快感的可能,警方不能武断地说“猥亵罪不成立”。窃以为,警方的说法虽然太过宽容,但也符合“疑罪从无”的现代司法准则。否则就会钻入唯心主义的牛角尖,毕竟到底有没有邪念和快感,只有林嘉祥本人才知道。
由此看来,这些细节只能证明当地警方还没有精明到一定地步,做到“滴水不漏”,却不能对林嘉祥案作出全盘的否定。
相反,除了莫名其妙损坏的第三个摄像头资料,警方的整个调查结果应该说是合法的,证据链也较完整,对嫌疑人权益的保护相当妥贴,乍一看还以为不在中国,而在程序正义更为臻治的西方国家。如果不考虑背景,书呆子们简直可以为这个调查结果欢呼雀跃,甚至视之为中国法律进程上的里程碑。
吊诡之处也正在于此。为什么是林嘉祥而不是某个“非高官”充当了所谓“法治里程碑”上的典型人物?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列举一下近年来的多起“诽谤县领导获罪案”。
2006年9月,重庆市彭水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因一则针砭时弊的短信诗词失去了自由,涉嫌诽谤被刑拘,继而被逮捕。
2006年,河南孟州的六位农民举报村长办酒厂的经济问题,印发了小册子《正义的呼唤》,批评孟州市几名官员。不但遭受半年牢狱之灾,并被两次拉出去游街,法院给他们的罪名是“诽谤罪”。
2007年5月,山西省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将反映该县县委书记的相关材料整理成文后,邮寄给当地37个部门的负责人。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写信人身份后,稷山县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写信人提起公诉,其中两名写信人杨秦玉和南回荣被判刑。
2007年,因对海南儋州市政府将那大二中高中部迁到海南中学东坡学校的决定持反对意见,两位老师在网上发帖,以对唱山歌的形式发表言论。儋州警方以涉嫌对市领导进行人身攻击、“诽谤”市领导名誉为由,将两位教师处以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2007年,辽宁西丰女商人赵俊萍因不满西丰县政府对其所拥有的一加油站拆迁补偿处理,编发短信讽刺县委书记张志国,被判诽谤罪。
2008年,因《法人》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的文章,张志国派警察到北京报社抓人。
2008年,山东高唐三位市民在网上议论本地政事,触怒了当地领导,被政法机关刑事拘留多日,甚至险遭起诉。
2008年10月16日,四川一乡干部因群发“七律诗”短信,“侮辱”县领导,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县纪委也对作者处以留党察看两年,并全县通报。
这些案子相似度极高,却不断地在各地重演,恐怕不能视之为某个县领导的个人操守问题。更令人咋舌的是,公检法在面对“县领导遭诽谤”是,无论是反应速度还是处置力度,均可称得上“雷厉风行”,也犯罪嫌疑人似乎也少了宽容和人性化。
难道是深圳警方的人性化办案水平就是比这些小地方高?似乎也不像啊,当年那个被打死的大学生孙志刚,事发地也在深圳吧。
显然,对于某些地方的个别执法人员来说,法律就像松紧带一样。碰到大腹便便的,就精心设置地宽松点,像是戏剧中九品芝麻官的腰带;碰到瘦骨嶙峋的,就拼命拉紧点,像是牧羊人的套索。
这么说来,尽管测出了足够高的酒精含量,林嘉祥的酒后狂言,也不能说完全是胡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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