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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则新闻,修订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开始实施,并细诉了一些具体规则,感觉到公安机关办事,将更加人性,真不知道是好事,还是坏事。
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针对个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针对单位万元以上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违法嫌疑人可要求举行听证。
这一条,看上去,应该是对违法嫌疑人更加人性,可我们不要忘了,现在社会上,那些造假、售假等等之类的违法行为如此之多,很大程度上,可能与我国的犯罪成本低有一定的关系,造个假,只要不死人,最多罪个几千(不知这些与本次规定有没有直接关系,要是有法律错误,尽请原谅),现在好了,他们或许更可以为所欲为,至少,还可以搞个听证会,来给自己的谬论来辨别一下。
传唤不得超过8小时
这个,我觉得是比较好的,至少对于一些比较“霸道”的公安人员们来说,可能会收敛一些,每每看到那些平民因为冤情而进入局子,最后出来被搞得人不像人,好呆,可以少一点时间受罪。
对于醉汉禁用手铐脚镣
喝个酒,还被铐个手铐,真是“礼”遇不轻,谁叫你不会喝乱喝呢,可这“礼”也太重点了,可能是警察叔叔们感觉无法控制住醉汉们想出来的“恶”招吧。失控,虽然有危险,看管就是,除非他实施犯罪行为,另当别论,现在好了,总算有法可依,再也不会被铐个手铐,招摇过市,丢人现眼。
孕妇违法只下罚单不拘留
这个,是最让我留下疑问的。我们当然要尊重孕妇、老人、未成年人等,可我们也往往看到,有一些人,就是利用这一点,来实施违法行为。经常看到那些抱着小孩的妇女,在路边兜售黄色碟片,她们不怕,因为她们手里有小孩,她们有特权,还有在闹市区,本该读书的儿童,向路人伸出第三只手……,而如今,明确说不拘留,对于想利用这方面实施犯罪的人,可能会笑不动了。
不管怎么说,这一规定的实施,总归是体现了我们这一法制社会,制度对人权更加重视,不再让拥有某些特权的人,肆无忌惮的横行霸道,老百姓们应该鼓掌欢迎。只不过,有利有弊,同时希望,也有些相关的,来制约那些想利用这些来实施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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