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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富士康把一财的记者告了,还眼都不眨地索赔3000万。 天啦!把我砍成三头六臂,然后每一头每一臂流血流汗起早贪黑当牛做马一生,大约才能赚得这么庞大的赔偿额度,且每天还只能吃两顿饭,每一顿呢只能吃巴比馒头度日。 更令法学专家莫名不解的是,深圳中院已冻结了记者的银行帐户及房产。说实话,深圳中院的行为令我类法律门外汉也迷惑。还没审查,怎么就查封财产,简直是先斩后奏。司法应是公正的,怎么能堕落为小孩玩的变形金刚呢? 一向公正的《财经》杂志,好像也为此有点出离愤怒。杂志认为,法院目前的行为偏离了公正的轨道,法律天平也出现倾斜的危险。 其实,我们不能仅局限于富士康案。如果我们看看曾经轰动上海滩的范志毅案,就会通过对比悲哀地觉察到,司法并不总是向前进步,有时它会恬不知耻地甘愿倒退。 范志毅案判决的火光曾红彤彤地映照着媒体人开心的脸庞,此刻在富士康案中开始摇曳,如同风中之烛,飘忽、黯淡起来……
下面转载《财经》杂志的声明,以及《新周刊》曾发表的审理范志毅案的法官专访。
■[第一部分] 《财经》声明:诉讼案司法状况至少存在3个问题
连日来,有关台资富士康科技集团旗下企业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注意和评论。 因不满《第一财经日报》关于员工“超时加班”等问题的报道,富士康科技集团旗下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该报记者翁宝、王佑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的索赔,并要求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 作为以致力舆论监督、推进法治建设为己任的新闻媒体,我们密切关注有关事态的发展,并申明本刊对此事件的初步意见。 我们认为,《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翁宝、王佑被诉,翁宝夫妇、王佑被查封冻结财产事件,反映出目前本案的司法状况至少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裁如所请,迅即查封当事人财产,而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深圳中院至今未向两位被查封财产的记者送达起诉状副本,显然违法。不知这样的程序发明所自何来? 第二,深圳中院欲查封翁宝的财产,实际查封的却是翁宝和他妻子的共同财产,因此非法查封了翁宝的妻子的财产。这样的司法行为涉嫌职务侵权。 第三,深圳中院在两份裁定书上的查封的理由,都是“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采纳。”然而至今,两位记者对原告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理由是什么都一无所知;凭什么得出结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采纳”,至今未见具体说明。因此,深圳中院涉嫌滥用司法权。
与此相应,倒是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证明,于被告而言,这样的财产保全措施显失公平。
首先,原告隶属财力雄厚、势力盘根错节的“富士康”集团,被告除了自我谋生而无其他,这种实力对比的巨大反差,可以说是骇人听闻的。 其次,在一般情形下,我们对法律行为不应作动机猜测;但对于那些明显毫无分寸的所谓“合法行动”,则不能不予以深究。目前以天价3000万元赔额起诉两位被告,我们只能指出,这种诉讼行为的目的不是维权,而是侵权;是一种以诉讼、查封财产为恐吓手段,从生存上骚扰乃至侵害、重创个人,企图以此封杀新闻媒体的恶诉。有关司法机关在审查起诉的时候,难道真的看不出这一点? 第三,诉讼的最后结果尚在未定之天,即使最终结局是原告败诉,财产保全立即解除,但在此期间对被告所造成的心理伤害,则是无法弥补的。
面对如此情形,一个负责任的法院,本应既保护原告的诉权,也保护被告的基本权利,尤其是正常生活的权利;既保护企业名誉权,也保护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基本社会权利。司法追求的是一种中庸的智慧,即“中庸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而平常之理,乃天命所当然,精微之极致也”;这样的精神施之于现代司法,便是追求公平和正义。 司法权并不意味着法力无边;社会对司法的尊重也不意味着逆来顺受,无原则纵容。在当今信息化时代,每个人的权利在司法中所获得的保护程度,都在众目睽睽之下;也没有人能够眼看他人权利遭劫却以为与己无关,而悠然作壁上观。当两位记者及其家人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时候,受侵害的不仅仅是翁宝、王佑,还有新闻媒体同仁,及其备所珍爱、备为尊严的新闻自由理念遭遇荼毒。从此意义上说,没有人能置身事外,也没有媒体能置身事外! 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
■[第二部分] 吴裕华:不要低估法官的智商
并非球迷的吴裕华法官,对于上届世界杯,想必印象深刻。 2002年6月4日,中国足球队在世界杯小组赛上输给了唯一有望战胜的哥斯达黎加队。之后,“某国脚涉嫌赌球”的传闻四起,《东方体育日报》更指明涉嫌球员是范志毅。7月4日,范志毅向上海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上海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在《东方体育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支付诉讼费。 这一当年轰动全国的诉讼案正是由吴裕华审理。他的判词是: “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当时上海市高院一个领导评价说:吴裕华的胆子太大了! 正是吴裕华使得“公众人物”概念首次登录中国的判决书,还引进了英美法系“微罪不举”的先进理念。“这并非只是一家媒体赢了一场名人官司,因为它独特的判决依据,正悄悄地翻开了中国新闻舆论监督的新一页。”当年《新民周刊》给予了这样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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