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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28日 - 日志  
民意的表达,不应避讳“抢白”。
        有时候,合理的“抢白”会促进和谐。尤其是,当你在为民立言时。
        28日的《信息时报》报道说,昨天,广州人大代表批评市建委领导答非所问。
        无独有偶。27日的《重庆晚报》报道说,在市民代表座谈会上,重庆市一位领导在回答一位市民代表问题时,被一位白发政协委员中途“抢白”。
        仔细分析一下发生的原因,被“抢白者”在回答问题,尤其是自己职责以内的问题时,说了一些“套话”,显然无法令人满意。
        更重要的是,“抢白”者,在上述背景下,代表的不是自己,更不是个人利益,而是百姓利益的诉求。
        由此,不妨说,“抢白”一种略带激烈的提醒:民有所求,我有所应。这个“应”要有针对性,至少是对情况要基本了解。
        最后,强调一点,“抢白”要有理、有利、有节。做为表达民意的一种方式,合情、合理、合法的“抢白”不应该被避讳。
       另,今天博客好像改版了,面目清楚,赞一记!       

2007-1-28】| 作者:徐 哲 评论(2)  阅读(200)